
全美過去半個世紀來一直奉行「米蘭達警告/權利」(Miranda Warning/Rights),警員需在拘捕疑犯時,明確告知其保持緘默權利。但最高法院頒佈重大裁決,表示日後警員即使沒有提出警告,疑犯也不能根據聯邦民權法起訴涉事警員。

電影中,警察拘捕疑犯時一般先說︰「你有權保持沉默,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以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!」這拘捕前宣言源於「米蘭達警告」(Miranda Warning),美國人米蘭達(Ernesto Arturo Miranda),因搶劫、綁架和強姦被警察拘捕,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在《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》案(Miranda v. Arizona)中確立的規則,警察在拘捕疑犯時告知他們所享有的沉默權
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周四(23日)以6票對3票的結果,同意限制「米蘭達權利」,警員即使沒有向疑犯宣讀條文,准許對方保持沉默,也不等於違反《憲法第五修正案》中,允許民眾不得自我歸罪的權利,被告事後無權因此起訴警察並要求賠償。
不過裁決同時表明,現場警員若沒有陳述警告的話,後續聆訊不得使用犯人當時的證詞。
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(Samuel Alito)在多數派判詞中表示,雖然「米蘭達警告」保障了民眾的憲法權利,但違反這項權利並不一定構成違憲,法庭沒理由擴大犯人權利,允許其起訴警方。但投下反對票的3位進步派大法官則表示,這次裁決生效後,可能導致更多疑犯被迫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,當事人一旦蒙冤,就算上訴後最終得直,但可能已經坐了多年冤獄,並且無法追討賠償。
這次案件起源於加州的《維加對泰科》案(Vega vs. Tekoh)。案件發生在2014年,當時在洛杉磯縣任職醫院工人的泰科(Terence Tekoh),涉嫌性侵一名無法活動的女病人,縣警維加(Carlos Vega)盤問泰科時,沒向對方宣讀「米蘭達警告」,並涉嫌禁止泰科召見律師,強迫他在警局中牽下認罪供詞。泰科最終被判無罪,但以維加侵犯其憲法權益為由興訟索償。
案件在高院聆訊時,維加的律師強調,泰科在自願情況下提交證詞,警方沒有脅迫其認罪,而且上訴庭之前裁定泰科勝訴,對全國警員造成巨大的負擔,擔心事件隨時引發連串訴訟。這次裁決公佈後,辯方律師表示,疑犯即使沒有收到「米蘭達警告」,檢控部門仍不能使用其口供,可見裁決不違反《第五修正案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