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坦帕市一名男子坐冤獄37年後,去年終於獲法院還他清白,可惜因為「清白原則」法規,他無法獲得185萬元的賠償。該男子最終決定入稟控告市政府、警察和法醫。

55歲男子杜博伊斯(Robert DuBoise)於1983年,被控性侵和謀殺一名20歲女子格拉姆斯(Barbara Grams)被判入獄。雖然他堅稱是清白,惟坦帕市4名員警和1名法醫出庭作證,宣稱受害者身上的咬痕與他牙齒相符,最終在18歲時被判入獄。
直到今年8月,經審查小組重新審視證據,經DNA分析後,發現當年關鍵證據實為偽造,杜博伊斯隨即被無罪釋放。
根據佛州法例規定,冤獄受害者可以要求每年5萬元賠償金,但同時有「清白原則」的法規,即冤獄受害者曾因前科入獄,便不符合索賠資格。杜博伊斯曾經因暴力罪坐過監,所以37年的冤獄索償無門。
杜博伊斯出獄後在維修公司或建案工作,他近日對坦帕市政府、當年4名辦案員警和法醫提起訴訟,他說,如果成功拿索償,他將會拿來買一棟房子。
州參議員布蘭德斯(Jeff Brandes)亦為他提出法案,希望幫助繞過「清白原則」而獲取賠償金,他認為,國家既然已經剝奪這些含冤坐牢的人的一部分生命,那就應該為錯判提供賠償。
